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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所对照品可用于药品的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
中检所对照品可用于药品的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
点击次数:282次 更新时间:2025-09-02
中检所对照品是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备、标定和供应的标准物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在药品检验过程中,它被用作比较的标准。例如,通过将待测样品与对照品进行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等方面的对比分析,从而判断样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由于大多数现代仪器分析方法是基于相对测量的分析原理,需要使用中检所对照品对仪器进行校准,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可用于药品的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通过观察样品与对照品在特定条件下的反应是否一致,可以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同时,利用对照品已知的含量,能够准确计算出样品中目标成分的含量。所有使用同一批次对照品进行的实验都能得到一致的结果,并且可以通过该批次记录实现数据的追溯,这对于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中检所对照品的使用注意事项:
1.严格遵循说明书要求:不同用途的对照品不可混用。例如,供鉴别/检查用的对照品通常不可用于含量测定;红外鉴别时需特别注意晶型匹配问题。
2.储存条件控制:一般应置于干燥阴凉处保存,部分光敏物质(如维生素E)还需避光低温存储。已开封的对照品建议短期内用完,防止分解、吸潮或污染;某些品种明确要求“开启安瓿后严密保持干燥”,且用前不需额外干燥。
3.有效期管理:使用前务必核对证书上的有效期限,过期或变质的对照品禁止使用。收到新批次时需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包装完整性及标识清晰度。
4.一次性使用原则:理想情况下,打开包装后应一次性用完剩余部分。虽然部分国际标准允许储存开封后的残余物,但国内规范更倾向于推荐单次用完以保证活性成分稳定性。
5.法定效力区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对照品为法定标准物质,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自制的工作对照品仅可用于内部日常检测,不得替代法定对照品用于认证场景。
6.特殊品种处理:针对多晶型药物(如氨苄西林钠),必须通过重结晶等手段使样品与对照品达到相同晶型状态后再进行测试,否则可能因物理形态差异导致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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