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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tvoc混标后要进行妥善的管理

点击次数:2105  更新时间:2020-01-08
  1、不应将tvoc混标编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作为实验室tvoc混标的管理编号。这是因为对实验室来说,tvoc混标编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均不具单一性,如同一编号的tvoc混标有不同的生产批号;同样同一批号的tvoc混标又有不同的tvoc混标。
  2、不同时间购人同一编号、批号的tvoc混标时,由于其保存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应将其视为不同的tvoc混标,并使用不同的管理编号。
  3、为防止管理编号过于复杂,同时购入同一编号、批号的多份tvoc混标时,由于其处于相同的保存条件,因此可将其视为同一件tvoc混标,并使用同一管理编号。
  4、tvoc混标或标准溶液的管理编号必须同时标记于相应的证书或配制记录上,以确保其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并方便日后需要时进行溯源。
  5、粘贴标识时不应覆盖tvoc混标标签黏贴或试剂标签的有效部位,以方便检测人员查阅并验证相关的信息。
  6、对某一tvoc混标或标准溶液的量值是否准确产生怀疑时,建议直接将其从合格状态转换为停用状态,而不必再进行相应的确认试验。这是因为在实验室存放的tvoc混标数量一般均有限,做确认试验的成本往往会接近或超过重新购买或配制1份tvoc混标或标准溶液的成本,且实验室自身确认的结果其可靠性也不强。
  7、tvoc混标、标准溶液标识应与tvoc混标、标准溶液标签相区别。前者需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有关内容(标识转换),而后者则可固定不变。
  8、检测原始记录中tvoc混标的溯源信息必须注明tvoc混标或标准溶液的管理编号,以方便日后需要时进行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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